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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惠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贵,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份相识后同居,2010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乙。2011年5月27日,双方到漳平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881-2011-001395。婚后被告完全没有家庭责任心,不思进取,天天喝酒至烂醉如泥,又沉迷网络游戏,加之双方个性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一言不和被告便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已经完全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2、婚生子刘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刘某甲辩称,1、原、被告之间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共同养育一子,感情基础深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被告不愿意离婚。被告不是一个对家庭没责任心的人。被告承认确实有喝酒和玩游戏,但被告喝酒不影响上班,也没有喝到烂醉如泥,仅在下班后才玩一会儿游戏。如果原告可以原谅被告,被告一定不再喝酒了,也不再玩游戏了。2、被告觉得离婚对小孩子很不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并于2011年5月27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喝酒和打游戏的习惯,原、被告出现矛盾。自2015年6月7日开始,原告与婚生子刘某乙共同生活在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独自一个人住在厦门市湖里区。2015年7月29日庭审过后,被告刘某甲接走刘某乙,双方共同生活在厦门。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交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我刘某甲,真不是人,一次次的打老婆……我非常后悔,等到一切即将失去的时候,我才明白自己的过错……”。被告确认上述《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已经悔改,没有再打过原告胡某。原告胡某主张之后被告刘某甲还有殴打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明、人口信息资料、《保证书》为证,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审理笔录、询问笔录为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充分了解结婚,且共同养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原告提交的《保证书》与被告的自认可知,被告在2013年11月之前曾经打过原告,但距今已经近两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之后被告还存在殴打行为,被告也明确表示悔改,故原告现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其他法定离婚事由,故对于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用心解决。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更应理性、克制地处理双方的矛盾,与原告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惠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林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