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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法地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生态园,组织机构代码:30406758-9。法定代表人朱玉杰。被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松年路75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064970540。法定代表人张志伟。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2元,由原告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东莞市涛盛机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人民币47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