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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三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店好歌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店好歌酒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7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店好歌酒吧。经营者:孙启东,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张店好歌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财产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燕萍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