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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吕某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女,1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甲,男,4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