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41号原告:邹某,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