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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裴月与裴国伟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月,裴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22号申请执行人裴月,女,2002年11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三江口镇。被执行人裴国伟,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本院在执行裴月与裴国伟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裴国伟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八民三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