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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周万、张秀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周万,张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349--1号原告张向阳,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周万(又名周万顺),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张秀平,女,生于1964年7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周万之妻。委托代理人周小阳,男,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住住商水县白寺镇周庄村二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周万、张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万所有的豫PFB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万所有的豫PFB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