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陈遵耀、马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6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陈上锋,行长。被告陈遵耀,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马秋萍,女,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诉被告陈遵耀、马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335600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陈遵耀、马秋萍名下银行存款总计213356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郑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郑心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