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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向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已向原告向某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向某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金传进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银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