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 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张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张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