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国栋、杨健康与杨世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栋,杨××,杨世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董国栋。原告杨××。被告杨世宏,成年人。原告董国栋、杨××诉被告杨世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董国栋、杨××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国栋、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国栋、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董国栋、杨××承担。审判员  邢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