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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周某,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王辛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钟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