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周某,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王辛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钟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