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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穆新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催字第24号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新红。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20005324559264,金额2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9日,出票人美丰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江南农化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温州分行账务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珍珍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