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穆新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催字第24号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新红。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20005324559264,金额2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9日,出票人美丰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江南农化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温州分行账务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远东机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珍珍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