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宝谦与曾庆东、曾凡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宝谦,曾庆东,曾凡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234-1号原告尚宝谦。被告曾庆东。被告曾凡若兰。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宝谦于2015年08月0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并于同日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尚宝谦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移、转让、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