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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佘保全与吴胜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保全,吴胜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佘保全,��,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胜平,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佘保全诉被告吴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保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佘保全诉称:2014年11月18日,吴胜平因我与其儿子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要我一起去保险公司,我要求吴胜平将其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损失的衣物交到保险公司,吴胜平不肯,后发生口角而扭打,致我左手受伤,协商赔偿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18239元,其中医疗费1206.16元、误工费16133.04元、交通费100元、因终止合同赔偿月租金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胜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1时许,吴胜平到佘保全家,要求佘保全一起去保险公司,协商有关佘保全与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佘保全要求吴胜平将其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损失的衣物交保险公司,吴胜平坚持要求佘保全一起去保险公司,两人因此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扭打在一起,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日,佘保全到铜陵市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6.16元。铜陵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12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印象:左小指掌根关节脱位、左手第5掌指关节脱位,分别建休二周和三个月。2015年1月27日,佘保全的损伤程度,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阅片示其左手第5掌指关节脱位。2015���2月6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大通派出所出具铜郊公(大)行罚决字[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胜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现佘保全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同时查明:佘保全系皖G×××××号出租车晚班驾驶员,车主为仇五喜,该车挂靠在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佘保全与仇五喜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皖G×××××号出租车晚班由佘保全驾驶,即从18时至次日7时,佘保全向仇五喜交款80元,如造成车辆无法营运,应支付仇五喜营运损失。2015年2月17日,佘保全因终止合同赔偿仇五喜10天车辆租金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租车承包协议、证明、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本院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胜平因佘保全与吴胜平的儿子关于交通事故协商赔偿未果,扭打致佘保全左手受伤,由此造成佘保全的损失,应当由吴胜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对佘保全的损失依法核定:医疗费1206.16元;误工费按照88天,参照2014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37.73元/日计算,计12120.24元;交通费按照5天,10元/天计算,计50元;因终止合同赔偿仇五喜租金800元,上述合计14176.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佘保全各项损失14176.40元;二、驳回原告佘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710元,由原告佘保全负担216元,被告吴胜平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汪  清审 判 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建庭(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