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段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生于1967年5月13日。委托代理人:董庆勇,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生于1970年3月21日。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经是夫妻。2005年12月29日离婚。离婚时协商了把位于江油市含增镇长城新村3号9幢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现在,原告想把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多次请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予协助,导致无法过户。为此,原告只有起诉来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当初离婚时,被告采用胁迫手段,不给房子就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同意把房子给原告。现在孩子马上读高中急需钱,原告现任女朋友还在电话里辱骂我。我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均系长钢职工,1998年结婚,婚后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得位于江油市含增镇长城新村3号9幢住房一套。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在江油市民政局含增长钢街道办事处登记离婚,双方就家庭财产达成协议,并在江油市司法局含增法律服务所作了见证。该协议载明“……双方共有三分厂9栋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2006年12月28日,江油市房产管理局就争议房屋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现原告欲出卖该房屋,被告不配合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告系该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本院认为,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争议房屋进行了分割,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长达九年之久,就如被告所言,当时离婚时为了让原告同意离婚,自己才放弃了该争议房屋,被告请求撤销该协议的撤销权也早已丧失,因此,该协议对争议房屋的分割和处置意见合法、有效,原告系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辩称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等均不宜在本案中解决。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某某系位于江油市含增镇长城新村3号9幢住房(面积34.60平方米)所有权人。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