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宗辑与白春和、刘影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辑,白春和,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韩宗辑,男,200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前乌龙村。被执行人白春和,男,6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被执行人刘影,男,34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向前村。本院在执行韩宗辑与白春和、刘影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春和、刘影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白春和、刘影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