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恢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供传新型墙体材料厂与牛俊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供传新型墙体材料厂,牛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恢字第010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供传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位于本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小黄山村。负责人李洪春,厂长。被执行人牛俊平,徐州矿务集团权台煤矿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供传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牛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45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俊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俊平的银行存款信息,牛俊平有银行存款15115.80元,其中11528.80元作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3587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俊平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牛俊平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国际华城14-2-201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且尚欠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本院暂时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俊平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牛俊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