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修建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海深,该信用联社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王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军审 判 员 吴 夺人民陪审员 岳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永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