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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丁志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志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连照锋,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秋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2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要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郭会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399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志杰、连照锋、李秋霞、王要成、郭会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3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