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忠飞与深圳中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飞,深圳中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中经纬船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忠飞诉被执行人深圳中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应为(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深圳中经纬船务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陈飞忠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