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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兆康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康,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康,无业。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许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兆康与被上诉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兆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兆康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兆康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兆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