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冯荣辉、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荣辉,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莫诚,梁仲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687号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锦辉、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荣辉,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逃。被告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怡丰昌盛大厦F栋二层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0827-0。法定代表人冯荣辉,经理。被告莫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仲珠,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荣辉、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莫诚、梁仲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