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锐鹰鞋塑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福建锐鹰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杨明宇、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剑青。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锐鹰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锐鹰鞋塑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交纳,且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周志雄人民陪审员林德成人民陪审员李清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林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