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小青与宋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青,宋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954-2号原告彭小青。被告宋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青诉被告宋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小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彭小青负担。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吴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