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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小青与宋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青,宋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954-2号原告彭小青。被告宋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青诉被告宋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小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彭小青负担。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吴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