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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学定与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定,陈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38号原告:陈学定。被告:陈林斌。原告陈学定与被告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林斌偿还原告陈学定借款6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陈林斌偿还原告陈学定借款6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林斌因需于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分十一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学定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12元,由被告陈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1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