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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细秀申请宣告李庆东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细秀,李庆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陆细秀,女。委托代理人李兆(系陆细秀之子),男。被申请人李庆东(系陆细秀之夫),男。申请人陆细秀要求宣告李庆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申请人陆细秀称:1981年9月30日,陆细秀与李庆东登记结婚,1983年2月,生育一子李兆。2008年9月14日,李庆东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经家人多方寻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庆东死亡。经查,李庆东,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1981年9月30日,与陆细秀登记结婚,1983年2月1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兆。2008年9月14日,李庆东离家出走,陆细秀于次日向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雁峰派出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庆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己届满,李庆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庆东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己满四年,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李庆东仍然下落不明,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庆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段仁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 芳校对责任人:姚芳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