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王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