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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 林人民陪审员  高宗虎人民陪审员  王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戴 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