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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涂正武。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浠水县昌达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哲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