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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祁晓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与薛银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晓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薛银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晓春,女,蒙古族,1983年3月18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银枝,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上诉人祁晓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银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