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殿生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殿生,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上诉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