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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学武与黄开春、危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武,黄开春,危道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94号原告陈学武,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淑彬,女,邵武市下沙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黄开春,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危道祥,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学武与被告黄开春、危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武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开春、危道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武诉称,2011年12月29日,被告黄开春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并由被告危道祥作为黄开春借款的担保人。原告将借款15万元交给黄开春的同时,黄开春出具等额借条一份。但从2013年4月以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黄开春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从原告起诉起至还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危道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开春、危道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学武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拟证明2011年12月29日被告黄开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危道祥签字担保的事实。被告黄开春、危道祥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供书证借条一份,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2月29日,被告黄开春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原告借款15万元交给黄开春的同时,被告黄开春出具了等额借条一份,被告危道祥作为黄开春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4月以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学武与被告黄开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贷利息,原告陈学武可随时主张被告黄开春归还,并要求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危道祥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因其与原告陈学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危道祥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黄开春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危道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可予以支持。被告黄开春、危道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开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学武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危道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开春、危道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郑萍代理审判员  黄培敏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连爱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