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庆辉与吴贵雄、尤玉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庆辉,吴贵雄,尤玉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尤庆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经商,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贵雄,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尤玉扇,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庆辉与被执行人吴贵雄、尤玉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被执行人吴贵雄所有的罗源县鉴江镇城门里路63号房产已经被我院查封,因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暂时无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已经外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5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