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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宗光培与徐建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光培,徐建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宗光培。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建太。原告宗光培与被告徐建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光培的委托代理人刘文龙,被告徐建太到庭参加诉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光培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徐建太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此借款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未归,则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息2分5厘支付利息。此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及截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6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建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借条是原告强迫被告写的,并按照原告事先拟好的照抄,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买卖瓷器的关系,2014年1月7日,由原告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原告向被告购买几件瓷器,故原告在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15000元,其中介绍人拿了1000元,故实际汇到被告银行卡上的款项只有14000元,此后由于原告反悔,才强迫被告写下借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被告徐建太向原告宗光培借款人民币15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向浙江省诸暨市浣东北路六十号宗光培借人民币现金15000元,定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止。利息按照月息2分5厘计算,直至付清日止。借款人徐建太的签名及捺印。被告徐建太庭审中辩称借条为本人所写,但该借条是由原告拟好后要被告照抄,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只有瓷器买卖关系,由于原告反悔,故要求被告书写借条,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建太向原告宗光培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借款,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超过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本案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故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2.4%,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其是被迫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存在买卖瓷器关系,该款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货款,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因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宗光培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2.4%计算,自2014年2月5日起算至2015年6月5日止)。二、驳回原告宗光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徐建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账号:351601040000929)。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陈建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书怡附:标的款账户:户名:宗仁县人民法院账号:151120452902493128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宗仁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