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孟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