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孟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