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人民电影院诉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人民电影院,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徐克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经营者杨友明,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诉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耀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的委托代理人邹传富、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的经营者杨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诉称,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解放东路14号影院左耳房底楼后库房一间用于经营麻将机,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月租500.00元,每月5日前缴清。并约定,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将索赔违约金500.00元。合同期满后,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告知被告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拒不腾退房屋,一直占用房屋至今,且从2014年6月起拒不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腾还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东路14号“电影院大门左耳房底楼后库房一间”;2、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起的房屋占用费6,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辩称,被告于2008年3月份与自流井区房管局签订租房协议,租赁自流井区房管局的门面用于经营麻将机,该门面后有一个偏房(本案诉争房屋)是上一个租赁该门面的商家自行搭建的,该偏房是没有产权证的。因为要借用原告的水电,所以象征性地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每月支付了500.00元的租金至2014年5月止。因该房屋无人修缮漏水导致无法使用,多次要求原告修缮未果,才拒绝支付租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与自流井区房管局签订租赁协议,被告租赁自流井区房管局坐落于自流井区解放东路自贡市电影院旁的营业用房经营使用,该门面后(坐落于自流井区解放东路14号影院左耳房底楼后)有一间由上一承租人搭建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土地上的房屋,即本案诉争的房屋。2012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月租金500.00元,每月5日前缴清;合同期内,房屋场地内的正常维护、保养、维修等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理;其中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件索赔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诉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自2014年6月起被告即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15年4月28日,原告代理人邹传富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律师函,通知被告受函之日立即搬离租赁房屋,并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事实,有《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律师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按月交纳租金至2014年5月,并一直使用该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故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搬离租赁房屋,实质是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自此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交还租赁房屋,但被告至今拒绝搬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自2014年6月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5月止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场地内的正常维护、保养、维修等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理,故被告抗辩因原告不修缮房屋漏水而拒绝支付资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东路14号影院左耳房底楼后库房一间腾空交还给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二、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人民电影院房屋租金6,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自流井区雀友麻将机专卖店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