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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集才与袁丽华、吴先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集才,袁丽华,吴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李集才。被执行人袁丽华,居民。被执行人吴先章,居民,系袁丽华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丽华、吴先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丽华、吴先章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应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