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高东阁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高东阁,李玉娟,王小霞,高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小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东阁,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玉娟,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炳光,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高东阁、李玉娟、王小霞、高炳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63737.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70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