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东与广西北流宏桥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广西北流宏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宏桥瓷业有限公司,住址北流市隆盛镇陈智村。法定代表人:邹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宏桥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宏桥瓷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13日停产,停产之后被执行人的所有的产品已被处理并用作发放工人的工资;厂房及机械设备皆是租用北流市陈冲富美瓷厂的;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池桂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