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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波诉付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付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波,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尧,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付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都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