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波诉付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付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波,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尧,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付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都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