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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桃园南路85号16幢1单元1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