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潘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平时经常争吵。原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与被告分居至今,相互漠不关心,各自独立生活,双方距离越来越远,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生育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基本情况。二、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身份基本情况。三、黄梅县黄梅镇七星村民委员会��明。拟证明被告外出多年未归,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无结婚登记记录的事实。被告张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潘某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丙。2009年农历正月被告外出,原、被告很少在一起生活,张某乙和张某丙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生育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潘某虽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非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现原告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外出多年,很少在家,双方生育子女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目前两子女适宜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判令双方生育子女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自愿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潘某生育的子女张某乙和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景宏审判员 桂 彦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