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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祝德孔与邢兆凯、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北河南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孔,邢兆凯,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北河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祝德孔,男,1953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邢兆凯,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北河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吉礼,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德孔诉被告邢兆凯、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北河南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德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祝德孔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