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大奎与侯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82号原告王大奎,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容,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春英,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奎与被告侯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