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旭与王育、韦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王育,韦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43号原告:黄旭,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育,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韦先兵,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黄旭诉被告王育、韦先兵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宣昌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王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先兵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旭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王育因缺乏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2%)。同日,原告通过其夫账户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韦先兵为被告王育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均借故拖延支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计1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藉证明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借条、银行转账凭征、结婚证各一张,证明被告借款、担保及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王育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亦是事实,但利息已付到2014年9月1日,且付息方式是月头付当月利息。被告王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韦先兵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定有效证据属性,依法予以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0月1日,被告王育因缺乏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2%)计息。同日,原告通过其夫账户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王育向原告岀具借条一张,被告韦先兵自愿为被告王育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均借故拖延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育已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两被告间的民间借贷、保证民事行为,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形成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出借人,按约向被告王育出借借款,属其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育作为借款人,按约履行部分还款(支付利息)义务后,不再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此举系被告王育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被告王育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韦先兵自愿为被告王育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虽担保方式约定不明,但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韦先兵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旭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计120000元。二、被告韦先兵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育、韦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