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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维会,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维会,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梁伟,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维会、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