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雷诉被告王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王之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409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之涵,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雷诉被告王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