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雷诉被告王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王之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409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之涵,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雷诉被告王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