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凤霞申请执行康峰、李艳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霞,康峰,李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78-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霞。被执行人康峰。被执行人李艳梅。郭凤霞申请执行康峰、李艳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凤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康峰、李艳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3栋3单元8层3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于同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艳梅的汽车予以查封,但未控制实物。因被执行人康峰、李艳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郭凤霞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