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东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553号罪犯张东,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立案,7月13日至1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张东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七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六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搜索“”